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2666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梅花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袁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銮,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棋,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长沙电厂重建地0380059栋。
法定代表人:余伟。
被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与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撤回对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