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7459号
申请人: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长沙电厂重建地0380059栋。
法定代表人:余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丁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谢安全。
被申请人:湖南容昌铜官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官循环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谭志刚。
被申请人:谢安全,男,汉族,1958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人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容昌铜官包装有限公司、谢安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容昌铜官包装有限公司、谢安全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容昌铜官包装有限公司、谢安全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庆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