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7459号之一
原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长沙电厂重建地0380059栋。
法定代表人:余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丁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谢安全。
被告:湖南容昌铜官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官循环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谭志刚。
被告:谢安全,男,汉族,1958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容昌铜官包装有限公司、谢安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喻洁
人民陪审员  文 亮
人民陪审员  胡金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胡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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