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4395号
原告:***,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华尔建工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博源小区1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翁大强。
原告***诉被告华尔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尔建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412.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赵秋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