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执158号之二
被执行人:大庆市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飞。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庆市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050.00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庆市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范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