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煜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甘肃煜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02财保63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9日,住**市金川区宁远堡镇宁远村****。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92年11月25日,住,住**市金川区宁远堡镇宁远村**/div>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1日,住,住**市金川区宁远堡镇宁远村**/div> 被申请人:甘肃煜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南昌路**宜和居****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煜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煜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