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302执1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海岛奇兵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新建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煜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南昌路28区宜和居3栋4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海岛奇兵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煜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煜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扣除诉讼费2186元、执行费292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204890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甘03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