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1458号
原告:河南东方面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苑区东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逸秋,该公司总支书记。
被告:郑州大学,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科学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科学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东方面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大学、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方面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方面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7元,减半收取2223.5元,由原告河南东方面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223.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