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2456号
原告优耐特(河南)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海燕,该公司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人员。
被告河南东方面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告优耐特(河南)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方面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给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