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执保27号
申请人:河南东方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榆树市锦丰实业东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龙。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河南东方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树市锦丰实业东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榆树市锦丰实业东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河南东方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