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0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方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河南东方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679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毛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