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205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六万一千三百一十七元三角及利息(按照裁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千三百二十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