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民初1118号
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时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层1701-084。
法定代表人:朱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24元,减半收取31,562元,由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