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保1854号
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瑞达保密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
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达保密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94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规定精神,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达保密设备(青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