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信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9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682587434K。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达保密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91号蓝湾智谷6号楼1-204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22MA3CC7R93F。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信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达保密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10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海信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94924.00元,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10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