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520号
原告:南京东方林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庞海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海信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海信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静,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东方林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信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开庭前,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由2000000元变更为623757.37元,开庭后,原告以证据尚未整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并按照变更后的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东方林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1400元),由原告南京东方林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京东方林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381元,退回原告南京东方林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圆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艺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