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5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信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海信信息产业园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8258743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中电科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电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407437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海信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电科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青岛海信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电科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05民特4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