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1720号
 
***、罗顺中、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顺中、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17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32251.24元及利息、诉讼费1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罗顺中的银行账号中的存款共计4081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连带赔偿责任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剩余案款92936.24元,并缴纳执行费1906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7执17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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