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117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素媛,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上林二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11028609G。
法定代表人:崔成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0元,由本院退付其250元)。
审判员  赵栋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蒙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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