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1125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被告: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上林二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1102860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韩城宾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3384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鑫源西区。 原告***与***、陕西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宾馆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