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茫崖锐利达钻采设备加工厂与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94财保3号
申请人:茫崖***钻采设备加工厂,经营场所: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6MA754ATD4W。
经营者:***,男,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西村乡赤塔村094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现住茫崖***钻采设备加工厂,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2幢1单元1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16593367。
法定代表人:丛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茫崖***钻采设备加工厂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660176.3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茫崖***钻采设备加工厂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茫崖***钻采设备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660176.37元,期限为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一年)。
案件申请费3725元,由申请人茫崖***钻采设备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巩智伟
审判员井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