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庆城县**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水岸绿苑小区16幢C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区)凤城三路10海凤凰新城2幢1**10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庆城县**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城县**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2年6月9日受理后,由***办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庆城县**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撤回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1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 瑞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第五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