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庆城县新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莲池。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系**丈夫),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庆城县新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
被执行人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2幢1**10201室。
法定代表人:从宁,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城县新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作出的(2021)甘102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城县新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庆城县新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材料款209539元,承担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共计548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有在先冻结信息,无法进行扣划。在其保全案件中向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的下剩工程款扣划150000元,现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1执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