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茫崖鸿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399952002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2幢1**1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165933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茫崖鸿跃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瑞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茫崖鸿跃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以被上诉人已清偿全部拖欠运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茫崖鸿跃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茫崖鸿跃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0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上诉人茫崖鸿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治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