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6170号
原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5,578,630.24元,后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50,850.41元),由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0,825.41元,由本院退还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鵾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