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8404号
原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463号惠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某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