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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2850号 原告: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郭娟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9.98元,原告已预交3423.34元,原告将起诉金额减少为9800元按照减少后的起诉金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398.3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和 颖 人民 陪 审员   李 海 人民 陪 审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