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琼0271执262号之六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弘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宁波弘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内容,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弘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949019元及利息(以本金11949019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6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04254元。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等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再予以恢复执行。另外,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琼0271财保5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三亚市迎宾路380号三亚卓达东方巴哈马三期自由港湾B组团24-1903、2207、2307、2407、2507、2508、2607、2608、27-207、2107、31-201、205、305、1601、1702、1801号房屋。后因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弘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偿还部分债务合计10726550.01元。本院依法解除上述查封房产中的24-1903、2307、2407、2507、2508、2608、27-207、31-201、305、1601、1702、1801号共十二套房屋的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三亚市迎宾路380号三亚卓达东方巴哈马三期自由港B组团2207、2607、2107、205号房屋仍在查封中,因产权不够明晰,尚未处置。
因上述所查封的房屋目前产权不明晰无法处置,经本院释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宁波弘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海春
审判员 符秀柏
审判员 黄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