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财保1号 申请人: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金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41896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六塘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4ALA0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04057.12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担保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23年1月5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申请人材料等提交本院,经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04057.12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如冻结之日账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 本案申请费1040元,由申请人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