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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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02号
原告: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720418966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金峨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674XE。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时光海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91FDAX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应家棚村阳光海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学***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学***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时光海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