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初135号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金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天峰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山市润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埓西一沙仔路二巷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中山市润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