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803民初1592号
原告:湛江市平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4E。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霞山区菉塘世基学校),住所地霞山区菉塘北2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29Y。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校长。
原告湛江市平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霞山区菉塘世基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江市平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霞山区菉塘世基学校)(以下简称第二十八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67380元货款及违约金70614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日,被告因购买***播教学系统,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原告为供货单位,并于2016年11月3日与原告签订了《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播教学系统项目合同(项目招标号:FEGD-CT17286)》,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5380元,约定被告需在项目设备系统通过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则按照3‰/天计算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2016年12月19日涉案项目通过双方验收合格,且原告已足额开出发票。但原告在2018年9月29日支付完168000元后,至今为止仍分文未付,严重违约,鉴于按照3‰/天计算违约金已经超过合同总额的30%,原告仅诉请按照合同总额的30%计收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第二十八小学辩称,一、第二十八小学***播交互教学平台系统项目实际结算总价应为165400元,而不是合同总价235380元。二、***播交互教学平台系统项目资金系霞山区教育局专项资金所付,教育局拟安排资金为20万元,财政最后资金拨款是168000元,《合同书》约定,如确因政府原因拖延付款的,工期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应予理解。三、原、被告已变更了货款支付时间,被告不存在逾期支付货款,就是逾期付款,也是财政拨款不到位,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四、竣工验收资料双方虽有签名**,但双方均对验收合格时间尚未确认。另外,验收资料与《合同书》附件1:《设备清单》不相符。五、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低。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诉辩的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二十八小学委托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播交互教学平台系统项目(项目编号:FEGD-CT16735)”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2016年11月1日,经谈判小组评审,最终确认平安电子公司为该项目的成交人。2016年11月2日,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平安电子公司出具《成交通知书》,确认成交项目内容为“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播交互教学平台系统项目”,成交金额为235380(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叁佰捌拾元整)。
2016年11月3日,第二十八小学作为甲方与平安电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湛江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该《湛江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涉案条款约定:“一、标的。货物具体的技术规格和技术要求详见合同附件1。二、价格。1.合同总价: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叁佰捌拾元整(235380元)。2.合同总价包括了运至交货地的货物及随机附件(包括维修工具)、材料、备品备件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安装、检验、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技术服务、质保期保障、项目管理等一切费用。3.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4.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四、执行进度。1.交货地点:施工现场。2.交货方式:提供货物并完成安装调试。3.交货期:5日历天。七、结算及付款。1.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0%。2.由于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是政府统一支付的方式,因此,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将支付文件送达财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确实因政府原因拖延付款的,工期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应予理解。十三、违约责任。4.如果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累计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但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期交货及服务的理由。”合同附件1《设备清单》列明货物名称包括:75村交互智能平板、教学白板管理软件、钢制讲台、推拉黑板、实物展台、智能笔、显示器、无线鼠标、键盘、***播一体机、储存硬盘、录播系统管理软件、教师全景摄像机、教师特写摄像机、学生全景摄像机、学生特写摄像机、板书特写摄像机、壁装支架、教师检测摄像机、学生检测摄像机、短臂装支架、板书检测摄像机、***话筒(录像吊麦)、数字音频一体机、音箱、触摸控制键盘、设备机柜、网络交换机、视频线、网络线、电源线、音频线、音箱线、管材、辅材。
2016年12月19日,平安电子公司依约完成《湛江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项目安装工程,并由平安电子公司、第二十八小学签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工程名称为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播交互教学平台系统项目,建设单位为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施工单位为湛江市平安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地址为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合同造价为235380.00元,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实际工期为5日,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结果为合格,平安电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第二十八小学加盖学校印章及副校长***签名。
2017年3月3日,平安电子公司向第二十八小学分别开具24800元、102780元、107800元的增值税发票。
2017年12月2日,第二十八小学向霞山区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该《请款报告》载明:“‘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播教学系统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招标(项目招标编号:FEGD-CT17286),合同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叁佰捌拾元整(235380.00元),已由中标单位湛江市平安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好,并于2016年12月19日完成验收。根据‘粤财教(2016)453号’专项资金有关文件,我校申请拨款200000.00元支付给湛江市平安电子有限公司,剩余部分从我校公用经费中申请35380.00元支付给湛江市平安电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建新支行,账号:44-609********0348)。请批准!”该《请款报告》没有获得批复。2018年7月30日,第二十八小学再次向霞山区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该《请款报告》载明:“‘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播教学系统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招标(项目招标编号:FEGD-CT17286),合同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叁佰捌拾元整(235380.00元),已由中标单位湛江市平安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好,并于2016年12月19日完成验收。根据‘粤财教(2016)453号’专项资金有关文件,我校申请拨款168000.00元支付给湛江市平安电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建新支行,账号:44-609********0348)。请批准!”2018年8月2日,湛江市霞山区教育局批复“同意”。2018年9月29日,湛江市霞山区*********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平安电子公司支付168000元。平安电子公司认为第二十八小学未依约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属违约行为,遂于2020年7月2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根据《霞山区2017年教育系统“推现”省市部分奖补资金拟安排表》中粤财教(2016)453号文件规定,第二十八小学奖补资金限额为200000元。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平安电子公司与第二十八小学签订的《湛江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平安电子公司向第二十八小学提供《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第二十八小学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故平安电子公司与第二十八小学签订的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平安电子公司与第二十八小学签订的《湛江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平安电子公司已按照《湛江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已完成***播交互教学平台系统项目的施工并予交付,第二十八小学与平安电子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9日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第二十八小学应当支付合同价款。第二十八小学向湛江市霞山区教育局请款168000元并已支付给平安电子公司,但尚欠67380元至今仍未支付,平安电子公司起诉请求第二十八小学清偿尚欠的合同价款673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十八小学辩称***播交互教学平台系统项目的结算金额为165400元并且结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平安电子公司请求第二十八小学按合同总额235380元的30%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湛江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如确实因政府原因拖延付款的,工期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应予理解。”以及“但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而导致甲方与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期交货及服务的理由。”第二十八小学属非盈利性公立学校,本案合同价款由第二十八小学向湛江市霞山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予支付,第二十八小学已履行申请拨款义务,因财政拨款不到位导致第二十八小学没有及时结清合同价款不能归责于第二十八小学。平安电子公司请求被告第二十八小学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从公平原则考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之规定,第二十八小学尚欠的款项造成平安电子公司的损失,应为拖欠该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应以673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霞山区菉塘世基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7380元及利息(利息以673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湛江市平安电子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湛江市平安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9.94元,由被告湛江市第二十八小学(霞山区菉塘世基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