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终7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莘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泉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县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泉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