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泉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终7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莘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泉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县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泉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