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净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净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瑞思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5138号
原告:山东净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鲁能领秀城A2地块4-4区5号楼1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瑞思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368号青岛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孵化中心7#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迈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净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思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以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净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瑞思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3元,减半收取20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