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4188号
原告:山东净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净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善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净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净威公司)与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晨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净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河北晨阳公司向山东净威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30000元、投标保证金利息40500元、标书制作费2803元、品牌市场推广费80000元、考察费30000元、合理利润26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北晨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日,河北晨阳公司授权山东净威公司为长清孝里镇黄河滩区迁建新型农村社区一、二、三期涂料项目唯一晨阳水漆产品代理商。山东净威公司中标上述项目后,河北晨阳公司不积极支持山东净威公司与招标人商洽业务,而是私下通过另外的经销商向招标人实际供货,造成山东净威公司经济损失。现山东净威公司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河北晨阳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通过庭审中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山东净威公司提交的《工程经销商协议》中载明相关纠纷应由河北晨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山东净威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双方上述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齐笑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