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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靖江永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239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有员。
被告靖江永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05100318,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三环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高树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江永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高树友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