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479号
原告:***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YM4PQ2N,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58号2号楼601室JY07。
法定代表人:贺亚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05100318,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三环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卢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羽,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亚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