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2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05100318,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满芳,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号嘉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27NT9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良民。
本院在执行**建设有限公司与通号嘉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该债务,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21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江川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刘江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霞
书 记 员 袁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