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598号
申请人:苏州信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创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朝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钱美成,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联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83号(泰华商务楼939室)。
法定代表人:金晓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信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市联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信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联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信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联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