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6764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源深路38弄6号8楼8-1**、8-2**、8-5**、8-6**(名义楼层,实际楼层7层)。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南街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3号楼4夹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洒洒,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银河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4号楼0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洒洒,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银河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因客观原因,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曾 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