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3430号 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仓乙2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金海街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南街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邹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