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

尚赛千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尚赛千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8-2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2民终4643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赛千,男,195411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南街81幢、2幢。

法定代表人李祖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男,19829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赛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1月,尚赛千起诉至原审法院诉称: 我于1975年到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兆水表公司)从事调试和维修自来水杀菌机工作,该工作与氯气和液氯接触属于有毒有害作业,但京兆水表公司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自1980年起,我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而身体不适,向京兆水表公司提出调整工作岗位,但被拒绝。1988年,我向京兆水表公司申请职业病和工伤认定,京兆水表公司却以种种理由瞒报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事实,导致我的职业病和工伤认定受阻。2007年12月,我再次要求京兆水表公司为我做职业病鉴定,京兆水表公司虽为我申请了鉴定,但隐瞒了我暴露在氯气泄露的环境下工作和数十次氯气急性中毒的事实,导致我在2008年310日未被认定为职业病。直至2015年1月,我才被认定为职业病和工伤六级,但也导致我无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我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现请求法院判令:1、京兆水表公司向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 575元;2、京兆水表公司向我支付其他治疗、康复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0 000元。

京兆水表公司辩称:尚赛千属于退休人员,其要求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尚赛千关于要求我公司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其他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京兆水表公司为尚赛千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且京兆水表公司与尚赛千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尚赛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41117日终止,尚赛千系在退休后被认定为工伤及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陆级,故尚赛千关于要求京兆水表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支持。京兆水表公司为尚赛千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尚赛千要求京兆水表公司向其支付治疗和康复费用,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尚赛千关于要求京兆水表公司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不予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判决:驳回尚赛千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尚赛千不服,上诉至本院称,我在30年前就开始向单位提出职业病问题,并把每次去医院的化验单、病历交给单位复制入档;我从2003年开始以书面形式申请认定职业病,可单位用种种理由瞒报有毒有害工作岗位和我工伤的事实存在,暗下阻挠职业病的鉴定;2008年职业病认定时,单位不提供我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数十次急性中毒的化验单、病历,致使医院以“单位没有提到过急性氯气中毒,所以不存在慢性氯气中毒”为由没有认定职业病;2014年我又申请了职业病鉴定,京兆水表公司对我的申请多方刁难,导致工伤鉴定迟至我退休后才完成;京兆水表公司没有很好的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丢失和不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氯气直接接触的高强度有毒有害工作不重视,瞒报有毒作业和无防毒面具等任何防护措施的事实,人员急性中毒后无急救措施(都是自己到医院看病),致使职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后又不积极救治,造成我器官功能永久丧失。京兆水表公司发现职业病人员不及时调整岗位,一再拖延认定,致使我现多项损害无法认定;请求二审改判支持我原审提出的各项请求。京兆水表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尚赛千于1972年入职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水表厂,并于1975年开始从事调试和维修自来水杀菌机工作。2001年,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水表厂更名为京兆水表公司。京兆水表公司为尚赛千参缴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费。2008年215日,京兆水表公司为尚赛千申请了职业病鉴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北京朝阳医院)于2008年310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无职业性氯气中毒。至2014年10月,京兆水表公司再次为尚赛千申请职业病鉴定。北京朝阳医院于2015年115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慢性氯气中毒性阻塞性肺病(中度)。遂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尚赛千工伤,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陆级,并颁发了工伤证。此间,尚赛千于2014年11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8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尚赛千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51218日,尚赛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京兆水表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其他治疗、康复费用。2015年1224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尚赛千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病历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工伤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尚赛千在京兆水表公司工作期间,曾先后二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并于2015年经诊断患有职业病及达到伤残等级六级。虽此时尚赛千已退休,但其仍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且已实际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在工伤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而尚赛千系至法定年龄退休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伤残就业问题,故尚赛千不具备获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而尚赛千是否应获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向该款项待遇的有关经办机构主张,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尚赛千所述其迟至退休时间后才被诊断患职业病及认定伤残等级,系京兆水表公司故意隐瞒事实、阻挠医疗诊断所致,并因此导致其不能获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难以采信。尚赛千所患职业病虽系在京兆水表公司工作所致,但京兆水表公司已依法为尚赛千参缴了相应保险保障,而尚赛千主张京兆水表公司对其患职业病具有重大故意和过失,且给其造成其他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成立,故尚赛千要求京兆水表公司支付其他治疗、康复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尚赛千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庞妍
代理审判员   李昂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余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