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5民初1659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410319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虞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54184256203。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推荐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被告于2018年4月12日提出反诉,本院已决定合并审理。2018年5月7日,原告以双方需以和解方式解决等为由申请撤诉,被告于2018年5月8日也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其理由皆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虞城县人民医院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