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02执370号
申请人***,男,汉族,延津县,。申请人***,女,汉族,延津县,。
被执行人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新乡市五一路南苑小区2号楼东四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武军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