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元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安阳尧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执19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河南元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滑州东路与彩虹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柳瑞珍,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平登科。
本院在执行河南元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发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发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59.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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