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高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5民初798号
原告左周,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左周诉被告湖南高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左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左周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