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4执29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118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得收入3311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