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双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双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兰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初字第1713号
原告南京双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欧兰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广通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双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兰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厂房等,设计费为303757元,分次支付,合同签订后付10000元,施工图审查完付80%,主体验收付20%,并约定如被告未按约支付,按日0.2%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设计,但被告仅支付设计费50000元,尚欠原告设计费253757元。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2537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2%计算)。
原告向本院所举证据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图纸交接清单1份,现场照片4张,方案设计1份,施工图4份。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不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其诉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诉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支付设计费,应承担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欧兰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京双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537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06元,减半收取40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