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020号
原告:***,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存,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996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焕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师 振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