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020号
原告:***,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存,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996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焕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师 振
书 记 员 李 丽